关于2009届及以后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有关成绩要求的说明

作者:教务处 发布时间:2008-09-12 08:13:48
 

各教学单位:

我校从2005级本科生开始,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执行《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》。现就有关成绩要求问题说明如下:

1.根据《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》第四条第3款的规定,对于2009届及以后的本科毕业生,校学位办将根据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否在2.0(含)以上,确定其是否满足学士学位授予对于学业成绩方面的要求。

2.本科生在校修读课程的考试成绩与绩点数对照如下表:

分数(百分制)

分数(五级分制)

绩点

分数(百分制)

分数(五级分制)

绩点

90100

4.0

7375

 

2.3

8689

 

3.7

7072

2.0

8385

 

3.3

6669

 

1.7

8082

3.0

6365

 

1.3

7679

 

2.7

6062

及格

1.0

重修或重考及格

 

1.0

60分以下

不及格

0

    3.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与每位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:

课程学分绩点=学分数×绩点;

平均学分绩点=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÷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。

4.对于应届毕业生是否达到平均学分绩点要求的审核范围为: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全部必修课程。

5.涉及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及要求请参阅《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》及《唐山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课程考核办法》。以上文件可从教务处主页下载浏览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唐山师范学院教务处   2008-09-10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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